房屋産權年限

房屋産權年限

房屋建築産權的歸屬年限
指房屋建築産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文名:房屋産權年限 外文名:Housing property rights 别名: 性質:居住用地是70年 參考:房屋産權年限性質 概述: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

簡介

指:房屋建築産權的歸屬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築,商用建築,工業用建築。按建築用類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築權屬年限為70年,商用房屋建築權屬年限為40年。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房屋産權大緻分為

1.)住宅用地,産權年限是70年;

2.)綜合用地,産權年限是50年;

3.)商業用地,産權年限是40年。

50年産權住宅,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屬于房地産開發過程中出現的土地規劃用途與開發用途并不完全一緻的情況,用40或者50年産權的公建用途土地開發住宅物業隻是其中的一種,在房地産市場上,還存在着其他的類似情況,例如工業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70年居住用途土地開發辦公物業等等。

使用年限是根據不同的土地性質來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行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年産權住宅與普通住宅項目的不同

很多購房者渴望了解“50年産權住宅”項目與普通住宅項目有什麼不同。主要以下五點主要區别:

一、未來使用費用不确定。前者如按公建用途規定,其水、電、暖等使用費用都将采取商用價格。所以,對于購房者應該在購房時詢問清楚。目前,開發商大多在前期開發中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按民用價格繳納。二、相關稅費的差異。普通住宅項目初次購買和未來轉讓時契稅為1.5%,而50年産權的住宅,其契稅按3%繳納。

三、貸款條件的限制。購買此類房屋大多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但是也有少數項目在開發商的努力下能夠辦到。另50年産權或者40年産權的住宅,如采用銀行貸款的方式,隻能得到五成或六成按揭。

四、建設标準不同。如果按照公建相關要求,前者的人防和消防等建設标準較高,對開發商而言,成本将提高,但對購房者的使用影響不大。

性質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了建設用地使

用權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綜合用地50年。而房屋的使用壽命通常長于這個年限。這個問題對于私人購房尤其顯得重要,不少業主在購房時不禁産生疑問:當使用期限到了之後,房子還屬于自己嗎?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這使得住宅業主感到安心。自動續期解決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在期限上的沖突問題,消除了二手房購買者對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後顧之憂,将促進二手房的流轉,有利于提高房屋和土地的利用效率。雖然《物權法》沒有提及續期後的費用及相關問題,對商業和綜合建設用地如何處理,能否自動續期也沒有具體規定,不過,随着後續法律法規的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将對《物權法》相關部分進行補充。

房屋産權調換

房屋産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房屋産權與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産權調換,并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差價結算的行為。産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态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

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産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産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産權。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産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實行房屋産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人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産權調換的差價”。

無論是實行貨币補償還是産權調換,有一個基本原則是必須明确的,即等價的原則。房屋屬于被拆遷人的私有财産,被拆遷人對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可以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注: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廢止。

現行法規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号)

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币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産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産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産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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