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經營商

旅遊經營商

以批發旅遊産品為主業務的旅行社
旅行社作為旅遊業的重要經營主體,是連接旅遊生産服務各個環節的紐帶,在推動旅遊消費、促進旅遊經濟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1]保持旅行社行業的規範經營和健康發展,直接關系到旅遊業的發展水平和人民群衆對旅遊服務的滿意程度。
    中文名:旅遊經營商 外文名: 别名: 作用:促進旅遊經濟 主業:批發旅遊産品 定義:旅行社

概述

近些年來,随着旅遊經濟的快速發展,旅行社行業的規模不斷擴大,旅行社的數量不斷增長。但由于法律對旅行社的設立條件缺乏明确規定,導緻旅行社實際入市門檻較低。一些缺乏必要服務條件的旅行社,為搶占市場份額而采取各種違規手段進行惡性競争,嚴重惡化旅遊市場環境,也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旅行社具有一定的市場生存能力和信譽保證能力,引導我國旅行社質量的整體提高,有必要在法律中對設立旅行社設置一定的條件,嚴格準入門檻。這樣有利于引導旅行社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旅遊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設立條件

設立旅行社,招徕、組織、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旅遊服務,首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n

第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旅行社從事招徕、組織、接待旅遊者等活動,提供相關旅遊服務,必須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旅行社就無法從事經營活動。旅行社的經營場所還應當符合一定的要求。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的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的,經營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申請者擁有産權的營業用房,或者申請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營業用房;(2)營業用房應當滿足申請者業務經營的需要。n

第二,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旅行社從事經營活動,還需要必要的辦公、通訊等設施。根據《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營業設施應當至少包括下列設施、設備:(1)2部以上的直線固定電話;(2)傳真機、複印機;(3)具備與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旅遊經營者聯網條件的計算機。n

第三,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是指旅行社在有關部門登記的資本總額,既是旅行社經營所需要的資本,又是旅行社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保障。根據《旅行社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申請設立旅行社,經營國内旅遊業務和入境旅遊業務的,有不少于30萬元的注冊資本。n

第四,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旅行社是一種具有較強專業性的企業法人,提供的服務不是一般的服務,而是旅遊服務。因此,旅行社必須有必要的了解旅遊管理知識、熟悉旅遊業務、擁有豐富工作經驗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導遊,否則旅行社無法有效地開展經營活動。n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旅行社通常是企業法人,在我國最主要的企業法人就是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當旅行社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時,關于旅行社的設立條件,旅遊法沒有規定,公司法有規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規定。另外,《旅行社條例》等行政法規也規定了一些具體條件,設立旅行社時,也應符合行政法規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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