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

校友會

同學聚會
校友會又名舊生會、同窗會、同學會、同窗會,是社會組織,是聯誼會組織,成員主要是校友和舊同學,顧問可能有教師、校長、前會長、知名校友、慈善家贊助人、社會名人、律師、會計師等。舊生會的内部架構有會員、幹事、閣員及學生會會長、秘書、外事公關、會刊出版、會員福利、财務、總務等職位。
  • 中文名:校友會
  • 外文名:
  • 類型:社會組織

官方組織

官方組織的校友會可以由校方資助及組織,目的是團聚曆屆的畢業生,有助學校發展,包括協助舊生在社會上地位的發展,最終回饋母校。台灣在日治時期校友會便多以校長為會長,而在1920年代後才逐漸轉型為民主選舉讓學生自由推舉校友。

自發組織

社團組織,成員可能由舊同學互選及自選産生,活動的目标是為聯誼、會員福利及社會公益服務,少有向母校抗争企圖。但據記載,早期(二十世紀初)的同學會也有以自發共同學習為目标者。

章程

師範大學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校友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上海師範大學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校友會”。本會是上海師範大學校友會的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系、團結和合作,踐行“厚德、博學、求是、笃行”的校訓。

第二章:會員

第三條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屬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校友:

    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及其前身)的畢業生、進修生、肄業生及留學生等。

2.曾在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及其前身)任教、任職者。

3.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及其前身)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第四條凡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校友,經與學校校友會或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校友會取得聯系,填寫登記表,承認本會章程,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在産生校友會各種機構成員時,有推舉權和被推舉權;

2.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并提出建議或意見,對學院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或意見;

3.有權取得本會的資料。

義務:

    遵守校友會章程;

2.關心校友會的工作;

3.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關心和支持母校及學院的發展。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校友會設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理事等若幹人組成。每屆理事會開會一至兩次。臨時會議由會長決定召集。

第七條常務理事、理事由校友協商推舉産生,名額按年級(屆)、專業分配。每屆理事任期兩年,可以連任。

第八條理事會職責

    對外代表校友會;

2.推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譽會長、特聘顧問等,商定下屆理事會理事名額分配;

3.讨論和決定校友會工作的方針、計劃及重大問題;

4.解釋和修改《上海師範大學信息與機電工程學院校友會章程》。

第九條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七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十名,設名譽會長和顧問各三名。會長主持理事會工作。

第十條本會設校友會會長聯席會議,由校友會會長召集,成員包括:副會長、名譽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校友、秘書長等。聯席會議讨論和決定校友會專項活動。

第四章:經費

第十一條校友會經費由學校、學院資助、校友捐款和以其他方式籌集。

第五章:終止

第十二條本會在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終止活動時,由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同意終止,并由會長簽署有關文件後,即可終止本會活動。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章程經2012年10月13日校友會成立大會通過施行。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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