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民主政體
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與社會主義根本制度結合的民主政體。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标》指出,到下世紀初要初步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中文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外文名: 定義: 性質:民主政體

基本要求

法律完備而良好n

首先,關于法律完備。這是滿足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能夠有法可依的基本前提與必要條件之一,是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所立之法的形式要求。形成完備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總目标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重大任務,還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先行者,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起着引領和推動作用。

具體來講,法律完備是指要建立一個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内部和諧、體例科學和協調發展的完備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首先,法律完備需要構建一個部門齊全的法律體系。“部門齊全”是指“凡是社會生活需要法律作出規範和調整的領域,都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各種規章,從而形成一張疏而不漏的法網,使各方面都能‘有法可依’”。

令人欣喜的是,時任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同志在2011年3月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時已經宣布: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适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中國共産黨和中國人民意志,以憲法為核心,以憲法相關法律、民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幹,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法律規範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态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

其次,“結構嚴謹”就是指“法律部門彼此之間、法律效力等級之間、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間,應做到成龍配套、界限分明、彼此銜接”。這需要通過立法明确立法主體及其立法權限、立法程序,同時需要提高立法技術,從而确保立法在橫向與縱向兩個方面都能銜接自然、協調統一。再次,法律完備内涵了“内部和諧”的基本要素,具體是指不同位階、不同類型的法律規範之間不能出現内容相互矛盾的現象,并要盡量避免重複性立法,以保持立法整體的和諧一緻。

這就要求上位法與下位法之間、同位階法之間、新法與舊法之間、普通法與特殊法之間盡量做到内容不抵觸,但又考慮到此類抵觸情形的客觀存在,所以還必須制定完善的立法沖突解決機制。最後,法律完備是一個動态的要求,具體來看就是要維持已有法律體系的“協調發展”。實踐不是靜止的,而是變化發展的,那麼作為指導、規範實踐活動的已有法律體系也應當是不斷更新、不斷發展的,從而及時有效地回應實踐的新的需求,以最大限度地克服已有法律體系的滞後性。n

其次,關于法律良好。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法律良好同樣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之一,且在整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占據舉足輕重的地位。法律良好是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依之法的實質要求,主要包含了人民主權、權力制約、權利本位及人權保障等幾個方面的重要内容。它所堅持的是“惡法非法”的正論,所反對的是“惡法亦法”的謬論。首先,法律良好是建立在人民主權的基礎之上的,而若已建構的法律體系不能體現這一點,則必不能稱為良好的法律。

我國憲法第二條明确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主權在民的基本要求。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立之法必須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與利益,建立民主的政治體制,實現民主的法制化與法制的民主化。。民主的精髓是“人民主權”原則,而“人民主權”原則的落實在我國就是要始終堅持并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其次,法律良好還必須能夠體現出對國家權力的制約與監督。

這是一條颠撲不破的公理。我國作為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同樣要防範國家權力的濫用與腐敗。對此,習近平在黨的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表的重要講話中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與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範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盛行于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力制約的機制無疑是分權原則,其主張的是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制衡,但這隻不過是權力制約規律在資本主義社會的一種表現形式而已,不能照搬到社會主義中國。

我國所要采取的權力制約機制包含了以人民的權力制約國家權力、以人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實現國家權力的職權分工等三個方面的内容。再次,堅持權利本位是法治國家的明顯特征,是判斷法治國家與非法治國家的重要區别。權利本位觀念最早建構于資本主義的商品經濟與民主政治的基礎之上,取代了封建社會的義務本位觀念,有其重要的進步意義。但是,也必須看到資本主義權利本位的階級本質與曆史局限性。

一方面,從根本上講這是為了保障資産階級的利益;另一方面,資本主義權利本位是狹隘的殘缺不全的。因此,社會主義國家所立之法所體現的權利本位觀應該是更加高級、全面、徹底的權利本位觀念,是權利本位與社會主義原則的良好結合。最後,人權保障是法律良好的關鍵要素,“法治的真谛,法治的試金石,均在于對人民根本利益的維護和發展,在于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在2004年修憲時,中國已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條款載入到憲法之中。此雖為一概括性條款,但卻意味着人權精神與人權原則已然進入了我國憲法,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對時代精神的積極回應。n

法律權威

樹立和維護法律權威,應當是我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否則,就不可能實現依法治國,更不談不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國作為一個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都屬于人民,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性,而作為人民意志集中體現的由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自然也具有至上性,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具體來看,法律權威主要體現在法律至上與法律信仰兩個方面,前者可視為法律權威的外在權威要素或外在影響力,後者則為法律權威的内在權威要素或内在影響力。n

法律至上n

一般認為,“法律至上是指法律在整個社會規範體系中具有最高權威,任何社會活動都必須服從法律、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權力都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受到法律的制約。”具體來講,法律至上包含了三個層次的含義:一是在整個社會規範體系中,法律居于至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會規範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與法律相沖突;二是所有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循法律,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三是相對于任何公共權力而言,法律具有至上的地位,任何權力的擁有和行使都必須具有法律上的依據并服從法律的規則。

這三層含義隻是從一般意義上對法律至上進行的内涵界定,而要深刻認識法律至上的精髓所在,就必須意識到在法律至上的背後是憲法至上。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實踐中,強調法律至上,首先就是突出憲法至上的原則。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規定的是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是人民意志的最高體現,理應被置于至上的地位。确立憲法至上原則,對于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意義十分重大。倘若不能确立憲法至上原則,則國家權力機關就喪失應有的權威,也就談不上監督和控制其他國家機關,法律對于權力的制約也就難以實現,權利對于權力的制約就會軟弱無力,民主政治建設就不能大力推進,法治就缺失了力量之源。n

法律信仰n

法律權威不僅體現為法律至上,更需要法律被信仰。誠如伯爾曼所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法律将形同虛設。”法律信仰是形成法律權威的必要條件之一。隻有被信仰的法律,才能取得真正的權威。進一步講,法律信仰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指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規則作為其行為準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

可見,它既是一個主觀範疇的觀念,也是一個可見于主體行為的客觀化的概念。現代法律信仰,是一個純粹的法律信仰,即信仰的對象是法律本身,而不是因信仰圖騰或神靈而延伸及法律;信仰的最終主觀基礎是法律信念,而不是神靈崇拜心理。”因此,擁有法律信仰的主體必然會在主觀與客觀兩個方面都自覺地接受法律的引導,并發自内心的信賴法律、尊重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至上權威。

而要産生這種純粹的法律信仰,則必須認識到法律信仰是建立在法律為人們所熟知、需要和信賴的基礎之上:“熟知”并不等同于人們對法律的簡單學習和了解,而是要制定出已經被公衆認可的規範或者制定後能很快被公衆認可的規範;“需要”則是指制定出來的法律能夠滿足人們的生活和生産需要;“信賴”則是指人們對法律的執行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的信任和依賴,而單純的強制換不來信賴。強調法律信仰的重要性在當前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中顯得尤為必要,其突出的作用就在于可以從思想層面對那種信仰“權力”而不信仰“法律”的錯誤觀念進行有效的糾正,以破除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思想阻礙。n

法律有效實施n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确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法律的有效實施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标志。具體來看,法律有效實施主要包括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公民守法這四個方面。n

依法執政n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強調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在民主政治和法治的條件下,政黨參與政治,實現對國家或社會的領導是按照法治的要求進行的。依法參與政治,依法實施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是法治國家對政黨活動的基本要求。政黨活動方式法治化,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也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中國共産黨是我國居于執政地位的政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必然地要面對如何改革和完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這一重大課題。黨的十六大确定了依法執政的基本方式,這是黨的領導方式與執政方式的重大創新,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民主政治是政黨政治、法治政治,政黨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内活動,是法治國家對政黨行為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應有之義。”

由此可見,依法執政是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内在需求。倘若執政黨不是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内活動,而是遊離于憲法和法律之外,享有淩駕于法律之上和超越法律的特權,必然是法律難以得到有效的實施,也就談不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n

依法行政n

依法行政是針對政府而言的,而政府能否做到依法行政将直接決定法律能否得到有效的實施,甚至将決定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能否順利推進。這是因為在現代國家中,一方面,行政承擔着比立法、司法更加普遍、更加日常性的管理事務,且行政活動的每一個領域、每一個方面都事關國家民生和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權力在現代社會中呈現出普遍的擴張趨勢,行政權力越來越大,若是政府不能堅持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則行政權力的擴張、越位、濫用、腐敗等違法行政的現象将層出不窮,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标将會受到很大影響。

國務院于2004年印發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對依法行政的具體内容作出了細緻的規定:其一是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所實施的行政管理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若無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則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或增加行政相對人義務的決定;其二是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行政相對人做到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能夠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幹擾,采取的措施和手段須必要、适當,為實現行政目的而存在多種方式情況下,要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其三是程序正當,要求行政管理活動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嚴格遵循法定的回避制度;其四是高效便民,要求行政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法定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其五是誠實守信,要求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必須全面、準确、真實,不得随意撤銷、變更已作出的行政決定,确實需要撤回或者變更的,則必須依法進行;其六是權責統一,要求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這為我們描繪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下的依法行政的科學内涵與具體目标,理應成為指導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行動指南。n

司法公正n

法律的有效實施體現在司法層面的突出特征必然是公正的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天然追求與職責,也是對司法的最本質的要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緻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指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和正義的原則。

這一原則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必須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而此中的“過程中的公正”即程序公正,“結果的公正”則為實體公正,這兩者構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這裡需要進一步明晰的問題在于,如何認識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應該講,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廢的,程序公正不僅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工具與保障,其本身也具有獨立的價值,而不能被看做是實體公正的附庸。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普遍現象是重實體公正而輕程序公正,從而導緻了對程序公正的忽視或輕視,使得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形成一種扭曲的司法公正觀念。因此,應當糾正這種“重實體而輕程序”的做法,努力追求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有機統一。n

全民守法n

“守法是法律實施最重要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實施最普遍的基本方式。”守法的主體十分廣泛,包括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公民個人及在我國領域内的外國組織、外國人及無國籍人。但是,本國公民無疑是守法主體中最普遍、最廣泛的群體,且全民守法也是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全民守法的“法”的範圍主要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等。

就守法的内容而言,包含了履行法律義務與行使法律權利兩個方面,這是對于守法的一種廣義理解,為的是增強人們的守法積極性、自覺性以及促進法的全面實現,兩者共同構成了守法的基本内容。具體來看,履行法定義務就是指人們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且履行法定義務的方式包括履行消極的法律義務與履行積極的法律義務兩種情況,前者隻需要義務人不作出一定的行為,而後者則需要義務人積極作出一定行為。行使法律權利則是指人們通過自己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為,進而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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