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紅包稅

網絡紅包稅

由網絡發紅包一方繳納的稅種
網絡紅包稅是由網絡發紅包一方繳納的稅種,并非是誰發紅包都要繳納,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在征稅範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7月29日下發的《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當按照偶然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1]
  • 中文名:網絡紅包稅
  • 外文名:Network red tax
  • 發布單位:

簡介

2015年8月初,有關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加強對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消息及其影印件在網上盛傳,但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卻搜索不到該文。

對此,稅務界人士j解釋,“網絡紅包稅将開征”、“中國稅務機構醞釀對網絡紅包征稅”等說法是不準确的,這不是要開征一個什麼新稅種,也不存在醞釀征稅一說。因為,在這之前,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都對此有規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20%。偶然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2015年全國兩會上,騰訊公司CEO馬化騰就确認,對于B2C紅包(比如央視的紅包),發了5個億繳了1個億的個稅。

法規

法規内容

國家稅務總局确實在2015年7月29日下發了《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号),但該《通知》是不向社會公開的内部工作規範性文件

該《通知》主要明确了三個方面的内容: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

2.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産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産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同時要求,各地方稅務機關要掌握本地區企業派發網絡紅包的情況,做好納稅咨詢、政策輔導等納稅服務,指導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出台原因

對這些網絡紅包到底該不該征稅,從微信紅包盛行開始,就不斷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2015年,随着企業為廣告、宣傳或擴大企業用戶等目的通過網絡向個人派發紅包,即該通知所定義的“網絡紅包”越來越多,形式也多樣化,如滴滴快車、神州專車等各種紅包、送券、充值獎勵以及電商給的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等花樣百出,為了進一步界定這些所得,需要稅務機關進一步就有關問題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有納稅人表示,不明白這個與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文件、應廣而告知的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為何不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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