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包裝飲用水

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包裝飲用水

天然礦泉水
該标準由國家衛生計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準發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實施,标準中對包裝飲用水的标簽标識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原衛生部《關于印發2010年食品安全國家标準清理整頓工作方案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106号),浙江省衛生監督所、中國飲料工業協會、國家飲用水産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舟山市衛生監督所等承擔《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包裝飲用水》起草組工作。起草組分析了國内外包裝飲用水相關标準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标準》(GB 19298-2003)及《瓶(桶)裝飲用純淨水衛生标準》(GB 17324-2003)的基礎上,整合修訂形成了《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包裝飲用水》(GB 19298-2014)。
  • 中文名: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包裝飲用水
  • 外文名:
  • 所屬學科:
  • 現行标準号:GB19298-2014

适用範圍

本标準适用于直接飲用的包裝飲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和相關規定的包裝容器中,可供直接飲用的水,不适用于飲用天然礦泉水。天然礦泉水将另行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飲用天然礦泉水》(GB8537)。

技術要求

原料要求

包裝飲用水的原料有兩種主要來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統,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統的水源又可分為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要求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水源衛生防護:在易污染的範圍内應采取防護措施,以避免水源對化學、微生物和物理品質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響。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項目

要求

檢驗方法

飲用純淨水/其他飲用水

色度/度 ≤

5/10

GB/T 5750

渾濁度/NTU ≤

1/1

狀态

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異物/允許有極少量的礦物質沉澱,無正常視力可見外來異物

滋味、氣味

無異味、無異臭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應符合表2的規定。

項目

指标

檢驗方法

餘氮(遊離氮)/(mg/L)≤

0.05

GB/T5750

四氯化碳/(mg/L)≤

0.002

三氯甲烷/(mg/L)≤

0.02

耗氧量(以氧氣計)/(mg/L)≤

2.0

溴酸鹽/(mg/L)≤

0.01

揮發性酚a(以苯酚計)/(mg/L)≤

0.002

氰化物(以氰根計)b/(mg/L)≤

0.05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c/(mg/L)≤

0.3

總α放射性c/(Bq/L)≤

0.5

總β放射性c/(Bq/L)≤

0.1

表2理化指标

a:僅限制于蒸餾法加工的飲用純淨水、其他飲用水

b:僅限制于蒸餾法加工的飲用純淨水。

c:僅限制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為生産用源水加工的包裝飲用水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應符合GB2762規定。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項目

采樣方案a及限量

檢驗方法

n/c/m

大腸菌群/(CFU/mL)

5/0/0

GB4789.3

銅綠假單胞菌/(CFU/250mL)

5/0/0

GB/T8538

a:樣品的采樣及處理按GB4789.1執行。

表3微生物限量

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營養強化劑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的規定。

其他

1.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産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2.包裝飲用水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之外的一種或若幹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調節口味要求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标準》(GB2760-2014),當添加使用硫酸鎂、硫酸鋅、氯化鈣、氯化鉀等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時,需在産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對僅使用加工助劑(如氮氣)的,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标簽通則》(GB7718-2011)規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劑,也不需标識“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包裝飲用水

包裝飲用水的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幹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包裝飲用水的标簽标識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預包裝食品包裝通則》(GB7718)的規定,應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包裝飲用水的産品名稱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團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學的内容。

微生物指标

本标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标,新增了銅綠假單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總數、黴菌和酵母計數、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标。

菌落總數、黴菌、酵母屬于衛生指示菌,一般情況下不會影響公衆健康,而過度控制衛生指示菌和殺菌可能導緻飲用水中溴酸鹽含量升高,構成健康風險。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國際食品微生物标準委員會(ICMSF)、國際瓶裝水協會(IBWA)、美國、澳大利亞和歐盟等相關标準法規中,未對包裝飲用水設立衛生指示菌指标。我委正在組織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包裝飲用水生産衛生規範》,将通過生産加工過程控制,加強對衛生指示菌的監測和管理。因此,本标準不再保留上述指标。

依據飲用水檢測結果和CAC、ICMSF及中國相關标準,本标準保留了大腸菌群指标,增加了條件緻病菌——銅綠假單胞菌(又稱綠膿杆菌)指标。由于國際上沒有飲用水中金黃色葡萄球菌、沙門氏菌及志賀氏菌指标,且尚無充分科學依據,本标準不再保留。

标簽标識

本标準對包裝飲用水的标簽标識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2016年1月1日以後生産的包裝飲用水的标簽标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包裝飲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産的包裝飲用水可以繼續銷售至保質期為止。

關于桶裝水的周轉桶的标簽

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裝水周轉桶的标簽應符合本标準的規定。對于将不符合本标準規定的産品名稱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轉桶,對名稱進行更正(如通過桶口套标的方式)後允許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産品保質期内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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