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

问责制

管理制度
问责制作为一种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包括行政问责制、体育问责制和法律意义的问责制,一般情况下特指现代行政管理中的行政问责制,或称官员问责制。问责制在中国的起源最早出现在1980年的邓小平讲话中,2008年行政问责制被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2009年开始中国对官员问责制度化。
    中文名:问责制 外文名:Accountability System 定义:问责制在大多数情况是指行政问责制或者官员问责制 类型:管理制度

起源

问责制(Accountability System),是一种起源于西方的人事管理制度,最初的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含义

1、问责制在大多数情况是指行政问责制或者官员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本词条以行政问责制为主要讨论内容。

行政问责制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以及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作为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问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让掌握公共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切实为其行为负起责任来,其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政府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高官问责制就是以合约形式聘用一批主要官员,他们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所有列入问责制范围的主要官员进入行政会议,以强化行政会议的工作。他们直接参与制定政府的整体决策,决定政策推行的优先次序,协调跨部门的工作事项,从而大大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2、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3、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

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

主要内容

问责主体

即哪些人或者机构可以充当行政问责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谁来问”。这是确定行政问责有效性的一个必备前提,如果问责主体指向不明,那么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在中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来自行政系统内部,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监察机关,而且还应包括行政系统外的问责主体以及社会机构、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只有问责主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多样性,才能保证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

问责客体

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或者没有恰当地履行义务的种种行为。问责客体中的问责对象可以通俗地表述为“来问谁”,具体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没有尽到自己应尽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部门或者负有领导职责的公务员。如果被问责的对象指向不明,问责也就失去了进行下去的必要。所以,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定要找到被问责的具体政府机构或者个人。

问责范围

是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讯问的内容,也就是“问什么”的问题。不仅要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而且还要问为什么作出错误决策;不仅要问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还要对故意推诿、决策缓慢、执行不力等作为问责。这其中包括了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

问责过程

指问责机制启动后所经历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即问责开始后首先做什么,然后做什么,最后做什么这样的一个过程。在我国,一旦问责机制启动,一般首先会确定责任相关人,然后通过质询和搜集信息,确定主要责任人,最后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问责结果

主要是指被问责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所承担的处分和处罚结果。一般来说,这种结果可以分为政治、道德、行政和法律责任四种,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留党察看、引咎辞职、撤职等;触犯刑法的,还要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对官员问责的提法,最早源自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当时他对领导干部明确提出要“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而中国最早对失职官员追究责任也是在1980年,当时“渤海二号”发生沉船事故,时任副总理的康世恩就受到了记大过的处分,这也是中国行政问责处理的最高级别的官员。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颁布,出现“责令辞职”一词。

2002年,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除了“责令辞职”外,“引咎辞职”也开始被人熟知。

2003年,中共中央率先发起行政问责,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由于对SARS疫情隐瞒不报和抗击不力而被问责。在随后的短短一年多时间里,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宁等行业和地区的一大批官员,又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而被免职或遭严厉处分。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于引咎辞职的规定更为细化,共有9类情形适用。 

2006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2008年,被称为“官员问责年”。这一年,重大安全事故在中国各地频发,山西襄汾溃坝、三鹿奶粉事件、瓮安事件等,无不引起巨大反响。

2008年行政问责制被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表明中国对责任型政府的理解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中国的行政问责制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界定了问责的7种情形,也明确了问责的程序。对官员问责开始制度化。

推行意义

行政问责制度体现了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1、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推进行政问责制,会使领导干部重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广大群众的授予,进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深入群众、体察民情,真正做到关心民生疾苦,了解群众冷暖,以真抓实干取得人民大众的信任与支持。

2、有利于形成干部淘汰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干部素质。

推进行政问责制,其实就是将一种淘汰机制引入到官场中去,能打破干部只升不降的陈规陋习,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认认真真、尽职尽责地进行工作,从整体上推进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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