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闆上市

創業闆上市

新型證券市場
創業闆指交易所主闆市場以外的另一個證券市場,其主要目的是為新興公司提供集資途徑,助其發展和擴展業務。[1]在創業闆市場上市的公司大多從事高科技業務,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較好。創業闆市場與主闆市場不同,現階段其主要目的是為高科技領域中運作良好、發展前景廣闊、成長性較強的新興中小型公司提供融資場所。創業闆上市公司的股本規模相對較小,但對業務要求可能較嚴。主闆市場的上市規則對營運和财務的要求是: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币三千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币五千萬元;或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币三億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中文名:創業闆上市 外文名:CHANGYE BNA SHANGSHI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創業闆簡介

創業闆,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産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創業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申請在深交所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票已公開發行;

(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三)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四)公司股東人數不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财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特殊要求

強調披露創業闆公司的成長性信息

高成長性是創業闆公司的特點。一般來說,上主闆市場的公司是比較成熟的公司,有穩定的現金流,業績較好。相比之下,上創業闆的公司通常營利現狀不太理想,但成長潛力較大,同時公司的風險也大。但為了減少風險,必須對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與發展前景進行披露。

講究信息的實效性

信息的實效性規定了創業闆公司風險的大小,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信心。《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闆股票上市規則》(送審稿)要求上市公司每季度披露信息等。這一點主闆市場是沒有的。這是因為主闆公司是比較成熟公司,而創業闆公司是成長性公司,由于處在成長期,變化因素很多,所以直接影響到公司未來的發展。這就要求公司上市之前縮短信息披露時間,提高信息披露的實效性。

上市程序

在創業闆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

第一步

拟定改制重組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重組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拟改制的資産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内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

第二步

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内部管理,規範企業行為,明确業務發展目标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準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

第三步

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制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内核并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内受理申請文件。

第四步

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征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并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複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五步

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準,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并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确定發行價格。

第六步

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在登記結算公司辦理股份的托管與登記,挂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相關曆史

最新鳴鑼成立的二闆市場當屬香港創業闆市場。1999年11月25日,醞釀10年之久的香港創業闆終于呱呱墜地。它定位于為處于創業階段的中小高成長性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服務。截至今年4月底,共有上市公司25家,大多是網絡、電腦、電信企業。一家公司若想在香港聯交所上市,最近3年必須有5000萬港元的盈利,但創業闆不設盈利底線,隻需公司有兩年的“活躍業務紀錄”。如果創始人在業界已是名聲鵲起,那麼這個兩年的“紀錄”也可以不要。香港聯交所權威人士曾風趣地說,如果比爾·蓋茨出來重新注冊一家公司,創業闆會馬上愉快地接納。在證券發展曆史的長河中,創業闆剛開始是對應于具有大型成熟公司的主闆市場,以中小型公司為主要對象的市場形象而出現的。19世紀末期,一些不符合大型交易所上市标準的小公司隻能選擇場外市場和地方性交易所作為上市場所。到了20世紀,衆多地方性交易所逐步消亡,而場外市場也存在着很多不規範之處。自60年代起,以美國為代表的北美和歐洲等地區為了解決中小型企業的融資問題,開始大力創建各自的創業闆市場。發展至今,創業闆已經發展成為幫助中小型新興企業、特别是高成長性科技公司融資的市場。回顧創業闆的發展曆史,20世紀60年代可以稱為創業闆的萌芽起步時期。1961年,為了推進證券業的全面規範,美國國會要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所有證券市場進行特定的研究。兩年之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放棄了對全面證券市場的研究,而是将目光盯住了當時處于朦胧和分割狀态的場外市場。SEC提出了“自動操作系統”作為解決途徑的設想,并由全國證券商協會(NASD)來進行管理。1968年,自動報價系統研制成功,NASD改稱為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體系(NASDAQ系統)。1971年2月8日,NASDAQ市場正式成立,當日完成了NASDAQ系統的全面操作,中央牌價系統顯示出2500個證券的行情。直到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上市标準,要求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須将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和OTC證券分離開來。與美國NASDAQ市場的起步幾乎同時的是,日本開始了創業闆的腳步。1963年,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設立了針對中小公司的第二闆,并正式起用了場外市場制度。不過,在其後相當長一段時間内,日本的場外市場一直萎靡不振。世界二闆市場的發展大緻可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從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第二階段從90年代中期到現在。1971年,美國全美證券商協會建立了一個櫃台交易的證券自動報價系統——納斯達克(NASDAQ),開始對超過2500種櫃台交易的證券進行報價。1975年,NASDAQ建立了新的上市标準,從而把在NASDAQ挂牌的證券與在櫃台交易的其他證券區分開來。1982年,NASDAQ最好的上市公司形成了NASDAQ全國市場,并開始發布實時交易行情。但是,直到90年代初,NASDAQ的運作并不十分理想,1991年,其成交額才達到紐約股票交易所的1/3。NASDAQ市場真正得到迅速發展,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後的第二階段。世界上其他二闆市場的發展,也基本上可以分為上述兩個階段。在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石油危機引起經濟環境惡化,股市長期低迷對企業缺乏吸引力,各國證券市場都面臨着很大危機,主要表現在公司上市意願低,上市公司數目持續減少,投資者投資不活躍。在這種情況下,各國為了吸引更多新生企業上市,都相繼建立了二闆市場。從總體上看,這一階段二闆市大多經曆了創建初期的輝煌,但基本上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失敗而告終。二闆市場發展的第二階段是從90年代中期開始的,其背景及原因是:(1)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大量新生高新技術企業成長起來;(2)美國納期達克市場迅速發展,在加劇競争的同時,為各國股市的發展指出了一個方向;(3)風險資本産業迅速發展,迫切需要針對新興企業的股票市場;(4)各國政府重視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紛紛設立二闆市場。在此背景下,各國證券市場又開始了新一輪的設立二闆熱潮,其中主要有:香港創業闆市場(GEM,1999)、台灣櫃台交易所(OTC,1994)、倫敦證券交易所(AIM,1995)、法國新市場(LNA,1996)、德國新市場(NM,1996)等。從目前的情況看,這一階段的二闆市場發育和運作遠強于第一階段,大多數發展較順利,其中美國NASDAQ和韓國Kosdaq的交易量甚至一度超過了主闆市場。但是,從整體上看,二闆的市場份額還是低于主闆,也有的二闆(如歐洲的Easdaq)曾一度陷入經營困境。

發展前景

專家普遍認為,支持創業企業發展、落實自主創新戰略,是創業闆市場的曆史使命。同時,中國自主創新戰略的實施,也為創業闆市場開拓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紀鵬認為,創業闆市場培育和推動成長型中小企業成長,是支持國家自主創新核心戰略的重要平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創業闆市場滿足了自主創新的融資需要。通過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建設,建立起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直接融資機制,可以緩解高科技企業的融資瓶頸,可以引導風險投資的投向,可以調動銀行、擔保等金融機構對企業的貸款和擔保,從而形成适應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投融資體系。

第二,創業闆市場為自主創新提供了激勵機制。資本市場通過提供股權和期權計劃,可以激發科技人員更加努力地将科技創新收益變成實際收益,解決創新型企業有效激勵缺位的問題。

第三,創業闆市場為自主創新建立了優勝劣汰機制,提高社會整體的創新效率,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事前甄别。就是通過風險投資的甄别與資本市場的門檻,建立預先選擇機制,将真正具有市場前景的創業企業推向市場;二是事後甄别。就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持續上市标準,建立制度化的退出機制,将問題企業淘汰出市場。

資本市場的創富神話一直在上演,最新的烏雞變鳳凰的故事将在創業闆上演。28家創業闆公司本周将發行完畢,一旦上市,至少有82位自然人股東将登頂成為億萬富豪。

大事記

1999年8月,黨中央、國務院出台《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指出,要培育有利于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資本市場,适當時候在現有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專門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塊。

199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公司法》做出修改,即: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新頒布 的标準在國内股票市場上市;同時通過了一個拟建單獨的高科技股票交易系統的決議。

2000年10月,深市停發新股,籌建創業版。

2001年初,納市神話破滅,且國内股市頻傳醜聞,成思危建議緩推創業闆。

2001年11月,高層認為股市尚未成熟,需先整頓主闆,創業闆計劃擱置。

2002年,成思危提出創業闆“三步走”建議,中小闆作為創業闆的過渡。

2004年5月,證監會同意深交所設中小闆。

2004年6月,深市恢複發新股——8隻新股在中小闆上市,時稱中國股市“新八股”。

2005年6月,中小闆第50隻股票上市,此後滬深股市停發新股,讓路股改。

2006年6月,新老劃段第一股中工國際在中小闆發行,兩市為IPO重開閘。

2006年下半年,尚福林表示适時推創業闆。

2007年3月,深交所稱創業闆技術準備到位;尚福林要求積極穩妥推進。

2007年6月,創業闆框架初定。

2007年7月,深交所稱正緊張籌備創業闆,權威人士稱2008年正式推出。

2007年8月,範福春稱盡快推出創業闆。

2008年3月創業闆《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2009年3月31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實施。

2009年7月1日,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創業闆市場投資者适當性管理暫行規定》,投資者可在7月15日起辦理創業闆投資資格。

2009年9月13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将于9月17日召開首次創業闆發審會,首批7家企業上會。這七家公司分别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泰嶽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島特銳德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南方風機股份有限公司、重慶萊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拟融資總額約為22.48億元。目前共有149家企業的創業闆IPO申請已被受理,預計募集資金總量為336.05億元。

2009年10月23日,中國創業闆舉行開闆啟動儀式。數據顯示,首批上市的28家創業闆公司,平均市盈率為56.7倍,而市盈率最高的寶德股份達到81.67倍,遠高于全部A股市盈率以及中小闆的市盈率。

2009年10月30日,中國創業闆正式上市。

暫行辦法

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的行為,促進自主創新企業及其他成長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應當符合《證券法》、《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第四條 發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确、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和輔導義務,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标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并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确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七條 創業闆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适應的投資者準入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

第八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對發行人股票發行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業務規則,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障創業闆市場的正常運行。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據發行人提供的申請文件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股票的投資價值或者對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股票依法發行後,因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緻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發行條件

第十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産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淨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淨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淨資産不少于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于三千萬元。

第十一條 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産的财産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産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二條 發行人應當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其生産經營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及環境保護政策。

第十三條 發行人最近兩年内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第十四條 發行人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盈利通路,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産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将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二)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将發生重大變化,并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三)發行人在用的商标、專利、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産或者技術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四)發行人最近一年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戶存在重大依賴;

(五)發行人最近一年的淨利潤主要來自合并财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六)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第十五條 發行人依法納稅,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第十六條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

第十七條 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第十八條 發行人資産完整,業務及人員、财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存在同業競争,以及嚴重影響公司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

第十九條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審計委員會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财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發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公司财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産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結論的内部控制鑒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股票發行上市相關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确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于持續狀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用于主營業務,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産經營規模、财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應。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三章發行程序

第二十九條 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确的事項作出決議,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第三十條 發行人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二) 發行對象;

(三)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四) 募集資金用途;

(五) 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六) 決議的有效期;

(七) 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八) 其他必須明确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第三十二條 保薦人保薦發行人發行股票并在創業闆上市,應當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發行人為自主創新企業的,還應當在專項意見中說明發行人的自主創新能力。

第三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五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并由創業闆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并出具相關文件。發行人應當自中國證監會核準之日起六個月内發行股票;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

第三十六條 發行申請核準後至股票發行結束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中國證監會撤回核準決定。

第三十七條 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發行人可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招股說明書。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制定的創業闆招股說明書内容與格式準則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論準則是否有明确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顯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發行後拟在創業闆市場上市,該市場具有較高的投資風險。創業闆公司具有業績不穩定、經營風險高、退市風險大等特點,投資者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投資者應充分了解創業闆市場的投資風險及該公司所披露的風險因素,審慎作出投資決定。”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名、蓋章,保證招股說明書内容真實、準确、完整。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見上簽名、蓋章。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出具确認意見,并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招股說明書引用的财務報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後六個月内有效。特别情況下發行人可申請适當延長,但至多不超過一個月。财務報表應當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為截止日。

第四十三條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中國證監會核準前招股說明書最後一次簽署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發行人可在公司網站刊登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所披露的内容應當一緻,且不得早于在中國證監會網站披露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能含有股票發行價格信息。發行人應當在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顯要位置聲明:“該公司的發行申請尚未得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本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不具有據以發行股票的法律效力,僅供預先披露之用。投資者應當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說明書作為投資決定的依據。”

第四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預先披露的招股說明書(申報稿)的内容真實、準确、完整。

第四十七條 發行人股票發行前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全文刊登招股說明書,同時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資者網上刊登的地址及獲取文件的途徑。發行人應當将招股說明書披露于公司網站,時間不得早于前款規定的刊登時間。

第四十八條 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文件及其他與發行有關的重要文件應當作為招股說明書備查文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披露。

第四十九條 發行人應當将招股說明書及備查文件置備于發行人、拟上市證券交易所、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其他承銷機構的住所,以備公衆查閱。

第五十條 申請文件受理後至發行人發行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依法刊登招股說明書前,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不得以廣告、說明會等方式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适合創業闆特點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薦人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行為,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适合創業闆特點的市場風險警示及投資者持續教育的制度,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維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以及防範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的内部控制體系。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的,發行人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簽名、蓋章系僞造或者變造的,發行人及與本次發行有關的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為公開發行股票進行宣傳的,中國證監會将采取終止審核并在三十六個月内不受理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監管措施,并依照《證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發行保薦書的,保薦人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保薦人或其相關簽名人員的簽名、蓋章系僞造或變造的,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依照《證券法》和保薦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 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将采取十二個月内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内不接受相關簽名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并依照《證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保薦人或證券服務機構制作或者出具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的,或者拒絕答複中國證監會審核提出的相關問題的,中國證監會将視情節輕重,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情節特别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五十七條 發行人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名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網站、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内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社會評價

創業闆首先應是投資者的福地一個以“創業”、“創新”名義即将開啟的市場,赢得了熱烈掌聲。

掌聲來自“直接利益關聯者”:它們是上千家排好隊準備在創業闆上市的企業,上市将為它們帶來成本低廉的寶貴資本,為創業者帶來豐厚回報;它們是風險投資和創業投資資本,創業闆開啟了它們退出的絕佳通道;它們是保薦機構、銷售渠道等所有為市場服務的中介,新市場意味着新機遇、新的盈利空間。

掌聲也來自宏大的訴求和期許。這些期許包括,經濟危機背景下,創業闆的開啟将擴大民間投資,中小企業将直接受惠,有利于擴大内需和緩解就業。這些期許還包括,創業闆為自主創新和成長型企業提供服務,有利于推動産業升級,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有利于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正是上述“意義”的存在,創業闆誕生才具備迫切性和合理性。但是,所有的意義和價值都必須通過一個常識衍生出來,就是這個市場首先必須是投資者能夠獲得合理回報的地方。

如果把上市企業和中介看成“賣方”,所有即将參與這個市場的投資者就是“買方”。20世紀90年代初,基于曆史局限性,中國證券市場的設計者們更多隻是從“賣方”角度出發,設計了一個背負沉重包袱行走十餘年的主闆市場。這段曆史中,“買方”利益屢屢遭遇侵犯,證券市場幾度喪失融資等基本功能。創業闆在總結主闆市場十餘年發展曆史基礎上設立,比較主闆市場,創業闆風險更大、監管更難、評估等技術含量更複雜,這也是這個市場屢屢被推遲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這個市場即将開啟之際,有必要提醒監管者和所有“賣方”,“買方”應該得到更充分重視,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力度應該更大。愛護投資者是這個市場能否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基點。創業闆承載着推動産業升級、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負,落實這些宏大訴求,關鍵在于保護投資者利益。

一個社會總是存在資源有限的情況,當人們給予某些企業特殊資格,讓它們獲得更低成本資金,以便更快更好發展時,必然要求這些企業具備某些特殊性。這些特殊性被“上市條件”所定義,具體包括它們的規模、持續盈利能力等曆史記錄,以及它們未來增長潛力的評估和描述。投資者不會因為響應産業升級而參與市場,資本追捧的是盈利能力和成長空間。正是資本的這種禀性,實現了資源向成長性企業聚集,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

因此,定義“上市條件”時,應該更多站在“買方”角度而非“産業升級”等宏大訴求。具體而言,“産業升級”可以通過稅收、土地優惠等方式加以引導,如果符合産業政策,“買方”隻需在招股說明書中客觀描述即可。說到底,創業闆承載的宏大訴求必須通過投資人的合理回報才能實現,如果反過來把宏大訴求作為前置條件,以确定誰能否上市,則完全可能事與願違。

創業闆能否成為投資福地,需要在發行環節、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等方面更多制度性創新。從10年前設計創業闆市場開始,有關方面借鑒國際市場經驗已經作出巨大努力,但是,鑒于整體法制環境、監管環境遠未完善等原因,創業闆市場所蘊涵的系統性風險不可小視。而完善投資者保護的法律制度和提高執行的質量,則應該是所有制度建設和環境改善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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