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公司

挂靠公司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挂靠公司是指依附于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一般理解為單位或個人利用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資質,以挂靠方的名義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并向挂靠方繳納一定費用的行為。挂靠公司經營,對于公司财務來說實際上是比較複雜的,主要複雜在稅務處理上,因為增值稅不僅僅有銷售産生的銷項稅,而且有購進産生的進項稅,同時還要考慮所得稅問題。當然可以協商,用費用票據抵消利潤,從而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文名:挂靠公司 外文名: 别名: 說明:依附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特點:省事,方便 缺點:不自由

特點

1、省事:不需要獨立法人資格和财務體系,甚至不需要建帳,也就沒有了工商年檢、稅務查賬之類的複雜事宜。

2、不自由:有時會受制于人,比如簽訂合同等對外事宜必須出具公章、财務章、營業執照副本等東西,還必須向挂靠單位申領,如果沒有自己獨立的帳戶,當客戶的資金到挂靠單位的帳戶後,提款也麻煩,也不保險。

注意事項

“挂靠經營”的主要特征是道路運輸企業将企業的客運線路經營權以收取管理費的方式轉讓給職工或不具備資質條件的車主,由車主出資購賣車輛,以被挂靠企業的名義進行經營的行為。

挂靠公司經營,對于公司财務來說實際上是比較複雜的,主要複雜在稅務處理上,因為增值稅不僅僅有銷售産生的銷項稅,而且有購進産生的進項稅,同時還要考慮所得稅問題。所以,作為你個人來講:

1、要考慮承擔應繳的增值稅。

如果沒有進項增值稅票,可以協商支付*%的增值稅給挂靠公司,就不需要再核算每單業務自己要交多少增值稅了。

2、要考慮承擔應繳的所得稅。

當然可以協商,用費用票據抵消利潤,從而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3、資金分開使用很容易:另外開設一個結算帳号,自己控制私人印鑒。

4、挂靠協議對外的法律效力很低的,你最好以挂靠公司業務部門的形式出現,否則稅務部門會認為挂靠公司有虛開增值稅的行為,處罰很重的。

5.要公私分明。

風險問題

風險

挂靠人可以利用被挂靠企業的信譽、信用或經營資格謀求更多的訂約機會;作為出借企業名義的對價,被挂靠企業往往會從挂靠人的經營活動中取得一定利益,或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費用,或是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利潤。表面上看來,采用挂靠經營方式對雙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細分析便會發現其實雙方享受的權利與承擔的風險是不對等的。

一、挂靠人承擔上繳管理費用的義務;

二、被挂靠企業隻享有收取相對較小數額固定收益的權利,但卻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一旦挂靠人經營上違約或侵權,勢必給被挂靠企業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

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和潛在的風險性,引發了實踐中的大量糾紛。從統計資料來看,因挂靠經營所引發的法律糾紛中,最常見的兩種類型是:

1、挂靠單位在對外合同中發生糾紛,第三人首先追究被挂靠企業的責任。

2、挂靠人以被挂靠企業名義對外交易産生債務後,債權人會以被挂靠人作為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

相關風險

挂靠經營現象普遍存在,完全禁止的可能性較低,企業在生産經營中,可通過以下措施将挂靠經營的法律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承受的範圍内:

1、簽訂書面經營協議。

明确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的權利義務,尤其是明确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實際發生糾紛之後,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挂靠人的合法權益;

2、加強資質證照管理。

嚴格管理被挂靠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登記證、地稅登記證、開戶銀行許可證等“五證”,禁止向挂靠人提供“五證”電子版本;

3、加強授權委托管理。

禁止向挂靠人簽發常年授權委托證書,應做到授權委托證書一事一簽發,明确授權權限及期限;

4、對挂靠人的經營行為實行動态監管

。一旦發現挂靠人的經營行為超越了經營協議的範圍或者授權委托書的權限,被挂靠人應積極采取措施,通過解除經營協議、向挂靠人的交易對象發出聲明等形式,最大程度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律後果

民事法律後果

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經濟,沒有良好的信用,市場經濟難以運行。而挂靠行為在民法一般之法理上屬典型欺詐行為。挂靠者在不符合法律精神的情況下借用他人名義進行經營,或雖可獨立經營,但為經營之繁榮而借他人名義經營,而第三人往往基于對被挂靠方的信任才與之進行交易;對于被挂靠方來說,明知挂靠方行為不适,為獲得某種“利益”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經營,使第三人陷入錯誤的思考狀态中,由此造成的債務,理應由二者共同承擔,以保護善意第三人,規範市場交易秩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挂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挂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由于被挂靠者從允許他人挂靠經營中獲得了利益,所以承擔必要的法律後果和風險也是理所當然的。

行政法律責任

挂靠經營行為中,挂靠人與被挂靠人都違反了行政法律規範,均需對其行為承擔行政責任。被挂靠人違背了行政許可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實施許可,不得将被許可的權利随意轉讓他人的法律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第八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七十九條還規定了出讓、轉借行政許可的責任:被許可人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而挂靠人在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下,便假冒被許可人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顯然違反了《行政許可法》。

刑事法律責任

如果挂靠經營活動觸犯刑法,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等犯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據罪刑法定原則,挂靠經營承擔刑事責任時必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許可人出租、出借、轉讓、倒賣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八十一條也規定,未經許可而從事相關活動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或情節特别嚴重的,都構成非法經營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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