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2013年10月11日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
根據1997年生效的《關于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下稱《公約》),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于1997年5月23日成立。[1]】《公約》包括序言、24條正文和3個附件。《公約》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所有化學武器,并為此規定了嚴格的核查機制;促進化工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 中文名:禁止化學武器組織
  • 外文名:Organiz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Chemical Weapons
  • 簡稱:OPCW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成立時間:1997年5月23日
  • 總部:荷蘭海牙
  • 成員數量:193個(截至2018年12月)

發展曆史

1992年9月,日内瓦裁軍會議,簽署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草案。同年11月,第4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成為公約。

1997年5月6日至27日舉行了禁止化學武器組織締約國大會第一屆會議。

1997年5月23日,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根據1997年4月29日生效的《關于禁止發展、生産、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簡稱《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正式成立。

1997年5月,中國當選為執行理事會成員。

1998年11月,中國成功連任為執行理事會成員。

2000年4月29日,明令禁止締約國将表二劑輸往非締約國。

2001年5月,第六次締約國大會在布魯塞爾舉行。

2002年10月,于海牙舉行第七屆締約國大會,讨論表三劑是否如表二劑進行貿易管制。

2013年10月11日,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2019年11月25日,為期5天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第24屆締約國大會在荷蘭海牙開幕。

宗旨目标

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所有化學武器,并為此規定了嚴格的核查機制;促進化工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組織架構

機構設置

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是根據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簡稱《公約》)建立的,于1997年5月23日正式成立的國際組織,是監督《公約》實施的機構,以确保《公約》的各項條款得到有效執行,并為締約國提供進行協商與合作的論壇。主要機構包括締約國大會、執行理事會與技術秘書處。

    締約國大會

    由全體成員國組成。每年召開一次例會,可審議《公約》範圍内任何問題并做出決定。為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最高決策機構,如有特殊情況可召開特别會議。

      執行理事會

      由41個成員組成,是禁化武組織的執行機構,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分别代表亞洲、非洲、拉美、歐美及東歐五個區域,監督技術秘處的各項活動,并對締約國大會負責。執理會成員由大會選出,任期兩年。

        技術秘書處

        協助大會和執理會行使其職能,包括執行《公約》的核查條款。技秘處由總幹事領導,下設會務司、核查司、視察局、國際合作與援助司、對外關系司、法律事務辦公室、行政司、戰略和政策辦公室、内部監察辦公室等。此外,還有科學咨詢委員會、保密委員會等附屬機構(科學咨詢委員會于1998年9月21日正式成立,由20名委員組成,成員任期3年,可連任一期,該委員會旨在“審查可能影響公約實施的科學和技術發展”,并“使總幹事在執行其職務時能夠向大會、執行理事會或各締約國提供與公約有關的科學和技術領域的專門咨詢意見”)。

        組織成員

        截至2018年12月,共有成員國193個。

        組織領導

        第一任總幹事何塞·布斯塔尼(Jose M.Bustani),巴西人,任期1997年5月至2002年4月。

        第二任總幹事羅赫略·菲爾特(Rogelio Pfirter),阿根廷人,任期2002年7月至2010年7月。

        第三任總幹事阿赫邁特·尤祖姆居(Ahmet Üzümücü),土耳其人,2010年7月就任,任期至2018年7月。

        現任總幹事費爾南多·阿裡亞斯(Fernando Arias Gonzalez,西班牙人)于2018年7月上任。

        組織活動

        主要活動

        截至2018年11月,禁止化學武器組織進行了6970次視察。2018年,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召開了第四屆審議大會、第23屆締約國大會和第87—89屆執行理事會,讨論了化武使用追責、化學武器銷毀、化工國際合作、促進國家履約措施及大量履約相關問題。

        組織要求每一締約國銷毀其管轄和控制下的化學武器和化學武器生産設施,以及可能遺留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的所有化學武器。禁止發展、生産、獲取、保有、儲存、轉讓和使用化學武器。

        締約國不得為使用化學武器進行任何軍事準備;不得協助或鼓勵他人從事《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禁止的任何活動;并且不得使用控暴劑作為戰争手段。将“化學武器”定義為《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以外之目的使用的所有有毒化學品及其前體,其中本《公約》不加禁止的目的包括和平目的、有毒化學品的防護、不涉及将有毒化學品作為戰争手段的軍事目的、以及執法目的。“化學武器”的定義還包括經過專門設計用于釋放有毒化學品的彈藥和裝置以及任何“專門設計的設備”。

        每一締約國應至遲于《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對其生效後30天,向禁止化學武器組織提交有關化學武器以及化學武器生産設施的詳細宣布,其中應列明其準确地點和數量,并提供有關其銷毀的總體計劃。各締約國還應宣布它為控暴目的保有的化學品。

        武器調查

        對指稱使用化學武器的調查既可以根據第九條(協商、合作和事實調查)也可以第十條(援助和化學武器防護)進行。指稱使用調查由《核查附件》第十一部分的規定管轄。鑒于可能出現的特定情況的範圍很廣,難以為此種調查作規劃。實施起來會需使用大量資源。

        接收對指稱使用化學武器進行調查的請求在根據第十條提出進行指稱使用調查的請求的同時,可能會根據第十條第8款提出獲得援助和防護的請求。粗略地說,收到指稱使用調查請求後立刻要遵行的程序與為質疑性視察制定的程序相似。在兩種情況下,行動保障小組都要為成立秘書處的視察組做準備并為視察組提供協調。

        指派視察組

        進行指稱使用調查的視察時,視察員應選自為質疑性視察所指派的視察員的名單。此外,倘若可能有指稱使用調查的請求,總幹事需要保持一個有适宜資格的專家的名單。

        視察設備

        如同質疑性視察的情況那樣,指揮和規劃處為指稱使用調查拟定了一個具有代表性的設備清單,禁化武組織設備倉庫已将設備單獨存放。象質疑性視察那樣,準備設備的時間預計約為24小時。

        運送視察組

        對指稱使用調查而言,在視察組及其設備的運送方面可适用的考慮與适用于進行質疑性視察時的情況的考慮相類似。需要考慮的一個額外因素是可能會讓不以海牙為工作地點的合格專家介入,這些專家須在調查開始之前與視察組的其他成員彙合。

        采樣分析

        采樣和分析将會是任何指稱使用調查的重要組成部分,已在本文其他地方予以讨論。對于指稱使用調查情況下生物醫學樣品的采集和分析,《公約》做了附加規定。這些樣品與環境樣品不一樣,因此對其進行分析可能要做酶活動的化驗,或者要做脫氧核糖核酸(DNA)加合物或化武代謝産物的檢測。在對一份調查表作出的答複中,有14個締約國已表明有某些分析生物醫學樣品的能力,同時表示願意在這方面向禁化武組織提供協助。科學咨詢委員會正在審查分析生物醫學樣品的問題。

        現場視察

        《公約》《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2款規定,進行視察的詳細程序應由大會通過以載入秘書處的《視察手冊》。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大會第一屆會議在這方面通過了以下決定(籌備委員會各專家組制訂的其他關于各種類型視察中的活動清單從未得到正式通過):

        (1)《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2款所指關于在化學武器銷毀設施進行核查和進行視察的詳細程序的準則;

        (2)《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29款所指的檢查設備的程序(《巴黎決議》第12(f)分段);

        (3)《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43款所指的落實視察員和視察助理活動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定的程序;

        (4)在化學武器銷毀設施内的臨時存放區的核查活動;

        (5)指稱使用化學武器調查過程中的取樣和分析;(f)現場視察期間核準設備的使用;

        (6)視察活動結束後與核準設備有關的措施;

        (7)作為視察組視察時必須攜帶的文件為視察組提供進一步指導的禁化武組織正式記錄中大會和執理會的其他決定。

        技能培訓

        視察員定期接受标準化的培訓以保持和加強與進行視察有關的技術技能。在視察活動低于平均水平的時間裡,視察局就增加視察員的培訓量。這種培訓的資源由禁化武組織提供,或者是某些締約國或甚至是東道國私營公司的慷慨捐助。所有視察員都接受如何準備和進行視察的基本培訓溫習。

        此外,視察局不斷舉辦具體針對各種業務專長的課程和講習班。例如,一些化武彈藥專家接受培訓後,拿到了美國無損技術人員協會的輻射證書。這使他們具備了安全操作禁化武組織核可設備以進行無損評估的資格,還為視察員提供了一項國際承認的培訓,即急救。

        與華關系

        1993年1月13日,中國簽署《公約》。1996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公約》。1997年4月25日,中國交存了批準書,成為《公約》的原始締約國。中國自1997年5月當選為執行理事會成員以來,一直連選連任。中國在海牙設有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團,代表由中國駐荷蘭大使兼任。2018年9月,中國與禁止化學武器組織在華聯合舉辦化武防護與援助高級培訓班。截至2018年底,中國已順利接待禁止化學武器組織531次視察。

        獲獎經曆

        2013年10月11日,挪威諾貝爾委員會宣布,因其“為消除化學武器所作的諸多努力”而獲得了2013年諾貝爾和平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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