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托管業務

基金托管業務

經濟學術語
基金托管業務是指有托管資格的銀行接受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客戶的委托,安全保管所托基金的資産,并辦理有關資金清算,安全估值,會計核算,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等業務的經營活動。基金公司向銀行支付基金托管費,一般按照基金托管淨值的一定比例支付。
    中文名:基金托管業務 外文名: 适用領域:基金業務 所屬學科:經濟學 相關人員:基金托管人

定義

基金托管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基金和其他基金托管業務。其他托管業務是指除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基金托管業務,主要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證券公司受托投資托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證券投資托管,企業年金托管等。

托管人員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主要職責是托管基金财産,包括保管基金财産,辦理結算、支付業務等。基金财産主要是現金、存款以及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産,而且數額巨大,應當由具有安全保管金融資産的資本基礎、專業能力和技術、管理設施,并具有良好的結算支付系統的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

應用

商業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是社會的信用中介,本身是存款機構,并承擔着社會的支付和結算功能;依照現行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符合嚴格的資格條件,如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币,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等。

因此,商業銀行資本雄厚,專業管理力量強大,技術設施和内部風險控制制度健全,同時還具有完善的結算系統和支付系統。可以說,商業銀行具有有效履行基金托管職責的便利條件和可靠條件,由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有利于保證基金财産的安全。本條将基金托管人的範圍限定為商業銀行,是符合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實際需要的。依照本條規定,除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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